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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刘**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与被告刘**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韦**、唐**、欧**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蒙**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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