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蒙*教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蒙*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蒙文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35元,减半收取10867.50元,由原告李**、蒙文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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