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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康**、林**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康**、林**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3)蓬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罗**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3)蓬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

发回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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