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陕西爱**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木龙沟铁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商洛**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商中民二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龙**任公司木龙沟铁矿支付陕西爱**限公司27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1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爱**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就中,被执行人陕西龙**任公司木龙沟铁矿于2015年6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陕西爱**限公司达成分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商洛**民法院(2014)商中民二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