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诉被告渭南市**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进元以正在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明确提出撤回起诉,是原告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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