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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嘎县**牧民施工队与山南地区**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贡嘎县岗堆村贡嘎雪农牧民施工队诉山南地区**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不准撤诉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贡嘎县岗堆村贡嘎雪农牧民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因原告经济困难,免于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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