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贡嘎县岗堆村贡嘎雪农牧民施工队诉山南地区**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不准撤诉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贡嘎县岗堆村贡嘎雪农牧民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因原告经济困难,免于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