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杨**、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诉被告杨**、鲍**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杨**、鲍**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杨**、鲍**现已无法送达,原告应查明被告杨**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元收取36元,返还原告3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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