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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与马保国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马保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辉南县**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2015)第18号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陈*和于2015年6月1日前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辉南县朝阳镇东城花园小区10栋临街门市房870.34平方米房屋(202室498.8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51577;203室371.51平方米,所有权证号51580.房屋登记产权人陈*和)交付给马保国。

二、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马**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负责偿还。

三、待能够办理产权交易时,马**立即将按揭贷款还清,陈*和配合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税费承担以第一手房交易标准计算的数额和评估每平方米4000.00元交易部分由马**承担;超出部分由陈*和承担。

四、陈*和保证房屋权利清楚,不存在陈*和、建设银行之外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否则,视为违约。

五、马保国应当依据按揭贷款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还贷,否则,视为违约。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本院认为

2015年6月2日,申请人陈**、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陈**、马**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陈**、马**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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