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夏**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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