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家口宣**械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