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5月18日受理立案的原告徐*与被告中**限公司白河分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中**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另行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限公司白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中国**白河分公司另行达成和解给付协议,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中国电**白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被告中国**限公司白河分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