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侯**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支付案件款及诉讼费1913.8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913.8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多次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有明显变化,也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