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拜城县民意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拜城县**限责任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拜城县民意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拜城县民意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拜城县民意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拜城县民意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