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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嘉**任公司与十堰**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延安嘉**任公司因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嘉**任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安嘉**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延安嘉**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延安嘉**任公司承担26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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