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德**有限公司与沈**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德**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9月被告口头委托原告完成其承包的石嘴山市首座商住楼工程预结算业务,此项工作在2012年10月完成。由于被告一直资金紧张,在原告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把余款写欠条一张,并承诺约定时间付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算费用人民币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给被告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身份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夏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已交),退还原告宁夏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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