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4)阿*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该案被申请人的表哥与原市法院院长艾某某是同学关系,艾某某与被申请人一起开车到阿图什市人民法院立了案,又安排吴**写的调解书。立案、调解整个诉讼程序违法。应当予以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立案当天,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作出(2014)阿*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当天送达后生效。在调解过程中,郭**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上均予签字认可,调解书为本人签收,调解程序合法。2014年6月10日,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在化解郭**上访过程中,郭**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认可该民事调解书,配合法院执行,不再上访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立案、审判程序合法,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是出于自愿原则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再审”。而申请再审人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而且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请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