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与被执行人任*新、任**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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