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农安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依据本院的(2012)吉农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农安县**有限公司的征地拆迁补偿款140,430.4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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