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民诉被告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齐**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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