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曲**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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