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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化肥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逾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还款30000元并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30000元属实,欠条是我出具的,是我签的名,不同意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购销化肥,被告欠原告化肥款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还款逾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化肥款30000元,有欠条为凭,应予认定属实。故对原告之诉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给付原告邓**化肥款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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