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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4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9.50元(已减半),由被上诉人**械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39元,由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81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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