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