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扬**有限公司与中冶天**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土公司与被告十**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子混凝土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土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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