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土公司与被告十**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子混凝土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土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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