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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2)沛朱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7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高**予以拒收。2013年11月6日经向高**的配偶徐**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告知其预交上诉费期间,徐**拒绝在送达回证中签字。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以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的送达为有效送达,上诉人高**未在法定或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依法交纳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本案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上诉人高立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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