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泥制品厂与被告杭**有限公司、丁**、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余**泥制品厂于2008年8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余**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杭州余**泥制品厂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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