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与被告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在2010年8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梁**人民币25000元,逾期未支付,则另行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

二、卷链门款项双方另行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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