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占思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占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任*与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丽水**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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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应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马田法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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