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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占思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占思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占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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