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梁**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在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陈**人民币20000元,余款9900元在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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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丽水**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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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浦江**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县建筑司与龙**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占思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某与蓝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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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马田法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