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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夏*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夏*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小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平诉称:被告自2010年陆续从原告处购黄砂,计欠原告砂款6万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夏*辩称:欠原告购砂款6万元属实,但一时无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夏*陆续从原告张**开办的星**盛砂场购建筑用黄砂,计欠原告购砂款6万元。被告夏*于2013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3年5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原告遂于2014年7月24日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出的借条及原、被告双方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6万元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人民币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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