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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