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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责任公司与宜昌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枝江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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