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鲁**与被告余中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后原告鲁**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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