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市**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益阳市**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1)益**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