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益阳市**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1)益**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曾奎诉梁子亚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真诉被告成国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盛**、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军诉被告魏其万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山市富得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启学与柳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余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与胡**、刘**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