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冠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清日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清**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冠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冠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汪清**限公司负担365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