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27日移送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