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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生产的凉粉中添加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并在来集街市场上其开办的小吃店进行销售。2013年5月1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扣押吊白块0.1斤、含有吊白块的凉粉11盆220斤。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生产的凉粉中添加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并在来集街市场上其开办的小吃店进行销售。2013年5月1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扣押吊白块0.1斤、含有吊白块的凉粉11盆220斤。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其自2011年2月份开始在新密市来集镇来集街市场开店卖粉浆面条和凉粉,当时从一个朋友那里花了10元钱买了半斤左右的吊白块,从2011年2月份开始打凉粉时就加入吊白块,现剩余一两多,被派出所扣了。其知道吊白块有毒,是一种化工原料,加入凉粉里面会让凉粉增白,成色好看。

2、扣押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吊白块0.1斤,含有吊白块的凉粉11盆220斤。

3、指认照片,刘某某指认其生产的凉粉和吊白块。

4、河南省**检验院检验报告,证实经河南省**检验院对新密市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的吊白块进行检验,证实吊白块中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成份;对新密市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的凉粉进行检验,结果为凉粉中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成份。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归案。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所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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