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志发诉被告邢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一案中,原告豆志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豆志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豆志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豆志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武术锋与巨鹿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邢台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姬**与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国领群与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政一审裁定书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与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邢台**护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经贸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