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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与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中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下称桥西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王**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5)第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桥西区政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桥西区政府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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