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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5)晋源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的起诉理由是要求撤销太原市**源分局颁发的编号为01-23519的宅基地使用证。经查,该证已于1987年颁发,2015年1月7日,上诉人崔**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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