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赔偿请求人阎平于2015年1月9日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以2014年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待标准公布后再行提出国家赔偿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阎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的撤回国家赔偿的书面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赔偿请求人阎*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