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堂诉被告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劳动保障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荆**与阳泉**源局、阳泉**源局郊区分局、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阳泉市**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与平定县民政局离婚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阳泉市规划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李**等与平定县人民政府、平**政局、平定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潞城市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马**、马**、马**与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孟**诉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第三人孟旭郁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服城建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