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高堂诉被告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劳动保障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堂诉被告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劳动保障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