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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10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武**、裴**夫妇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裴**夫妇主动交纳了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力行为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武**、裴**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武**、裴**夫妇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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