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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建**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安阳建**责任公司以与第三人刘润润达成工伤调解协议,并由达拉**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阳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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