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作出行政决定的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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