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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殿瑞与营口市**征收局、第三人营口中**限公司因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封殿瑞诉原审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征收局、第三人营口中**限公司因行政赔偿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鲅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封殿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封殿瑞于2008年11月12日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1月11日,本院以(2009)鲅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书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2009年11月11日,(2009)鲅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书对原告的诉请已判决。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封殿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本次诉请与(2009)鲅行初字第00005号判决的诉请虽为同一理由,但诉请不完全相同,虽有重叠,但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应当予以审理,且大部分诉请均不在(2009)鲅行初字第00005号诉请之内。因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欠妥,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本次起诉的理由是基于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鲅行初字第4号及第5号行政判决,其中(2009)鲅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2009)鲅行初字第5号判决系上诉人基于上述确认违法判决提起的行政赔偿的诉讼。上诉人在该5号判决的案件中诉讼标的与本案一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向上诉人询问调查,上诉人认为(2009)鲅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有错误,其对该判决不服,因此,上诉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次诉讼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均在(2009)鲅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中予以判决,上诉人可以依法要求对该判决申请执行或申请再审。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行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结论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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