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营口**管理中心及第三人王某某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营口**管理中心及第三人王某某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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