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营口**管理中心及第三人王某某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刘**、王*与营口**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营口兴**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营口**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营口**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王**因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盖州**理处、原审第三人刘中国因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营口集**限责任公司与营口市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退休时间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宏**任公司与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陶**、陶**与营口市老边**督管理办公室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与营口市公安局撤销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某与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营口**管理中心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