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陶**、陶**与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医疗费报销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陶**、陶**、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陶**、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