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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柳**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柳**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毛公司)不服被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柳*公司诉称:柳*公司是2001年4月经第三人鸡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鸡西市政府)鸡政批复(2001)5号文批准,香港资**有限公司现金出资占60%股权成立合资企业。2009年1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黑政复决(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柳*公司是鸡西柳*石墨矿合法的采矿权人,并责令鸡西市政府在三个月内办理采矿权变更事项。因此,柳*公司是鸡西柳*石墨矿持有的“采矿许可证”真正的采矿权人。

原告柳**司近期从被告省国土厅处得知:省国土厅已依第三人鸡西市政府申请作出决定,将本应变更到柳**司名下的原鸡西市柳毛石墨矿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省国土厅的注销决定严重侵犯了柳**司的合法权益。柳**司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省国土厅作出的“将鸡西市柳毛石墨矿采矿许可证注销”的决定。2、判令省国土厅将登记在鸡西市柳毛石墨矿名下的2300000040568号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到柳**司名下。

被告辩称

被告省国土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原**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公司的主体身份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采矿权人是鸡**石墨矿,柳**司与鸡**石墨矿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柳**司是鸡**石墨矿和香港**限公司合资组建的新公司。在合资合同中,约定的是鸡**石墨矿以厂房和设备出资,在柳**司的工商档案中登记的柳**司的注册资本是厂房和设备,不包括采矿权。鸡**石墨矿是柳**司的股东,采矿权仍然属于鸡**石墨矿所有。柳**司从未取得过采矿权,不是采矿权人,因此,省国土厅注销鸡**石墨矿采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柳**司无利害关系。柳**司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能证明柳**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复议决定内容是:原**公司不服鸡西市政府履行企业改制批复中的承诺,被申请人是鸡西市政府,因此,该复议决定与省国土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中也同意鸡西市政府可以不履行协助办理采矿权变更的事项内容。因此,柳**司与鸡西**墨矿和鸡西市政府等属于民事经济纠纷。2、鸡**石墨矿作为采矿权人,与柳**司没有签订过转让采矿权的协议,柳**司从未向被告提出过采矿权的任何申请。事实上,柳**司也不可能取得该矿的采矿权。该矿的采矿权人鸡**石墨矿没有按规定交纳出让金,该矿也不可能进行转让。3、省国土厅作出的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决定是根据鸡西**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出,鸡西**民法院(2008)鸡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鸡西**墨矿破产(2008)鸡商破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鸡西**墨矿破产程序。省国土厅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注销鸡西**墨矿采矿许可证,并进行了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4、本案中,即使柳**司自认为是采矿权人,也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柳**司不具备主体资格,且省国土厅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柳**司起诉。

第三人鸡西市政府提交书面意见:一、鸡西**墨矿始建于1936年,是国有企业。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鸡西**墨矿2000年9月7日取得被告省国土厅颁发的2300000040568号采矿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采矿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享有采矿权。原**公司是鸡西**墨矿与香港矿**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企业,柳**司不是采矿权所有人,与采矿权无任何关系。二、鸡西**墨矿2008年5月由于该企业历史包袱沉重,资不抵债等原因,经国家批准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2008年5月12日鸡西**民法院裁定鸡西**墨矿破产,2014年9月19日裁定终结鸡西**墨矿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采矿权不在该破产财产范围内,应依法收回国家所有。鸡西**墨矿破产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省国土厅依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在省国土厅网站进行了公告,符合法律规定。三、黑政复决(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市政府仅是“协助的义务主体”而非“变更采矿权的主体”,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法定机关是省国土厅。若变更采矿权,应由合资双方民事主体启动变更程序,与鸡西市政府无关系。后期,鸡**石墨矿进入破产程序,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进入合资公司的其他资产已经拍卖,破产程序终结。另外,2012年5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黑政复议(2012)3号《行政复议意见书》,同意第三人鸡西市政府可以不予履行黑政复议(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政复议(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没有法律效力。综上,因采矿权自始未登记在柳**司名下,原**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柳**司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柳**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柳毛公司、鸡西**墨矿、香港矿**有限公司是三个独立的法人,230000040568号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是鸡西柳毛石墨矿,经济类型:国有。开采矿种:石墨。鸡西**墨矿和香港矿**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柳毛公司,注册资本3189万元。其中香港矿**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913.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鸡西**墨矿以其部分固定资产出资1275.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在鸡西**墨矿和香港矿**有限公司《合资经营鸡西柳**限公司合同》中,没有约定将采矿权作为出资;在柳毛公司注册的工商档案中,该采矿权也没有作为出资,采矿权不是柳毛公司的注册资本,该采矿权人仍然是鸡西**墨矿。

2008年5月12日,黑龙**中级法院(2008)鸡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鸡西**墨矿破产”。2014年9月19日,黑龙**中级法院(2008)鸡商破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终结鸡西**墨矿破产程序”。在此期间,2008年10月13日,柳毛公司以鸡西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以鸡西柳毛石墨矿为第三人,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鸡西市人民政府协助第三人的采矿权变更事宜。2009年1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鸡西市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协助第三人办理采矿权变更事宜。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无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请示》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为:鉴于目前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鸡西**墨矿进入破产程序,其中鸡西**墨矿在柳毛公司中占有的40%的股权资产已经全部拍卖,破产清算工作基本完成,其民事经营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为此,同意你政府可以不予履行协助鸡西**墨矿办理采矿权变更事项的内容。

另外,省国土厅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鸡西柳毛石墨矿作为采矿权人,没有向省国土厅提出过转让矿权的申请;柳毛公司成立至今,也从未向省国土厅申请变更采矿权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柳毛公司与省国土厅注销鸡**石墨矿的《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鸡西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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