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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民委员会其他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口县**民委员会不服黑龙**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口县**民委员会称,上诉人的诉请是返还被被告截留的补偿款,不是土地的补偿标准问题,所以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的记载,本案涉及的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无征地批文)。这意味着该片土地的性质不明确,即该土地是被一次性永久征收还是临时性征用并没有依法确认,进而该土地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补偿亦无法定依据。虽然上诉人获得了补偿款,但该补偿款的发放应依据何种标准目前政府相关部门也未出具相关的文件。所以上诉人的主张是要求被告返还截留的补偿款,但其诉请的实质还是对行政机关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存有异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先向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而非径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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