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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民委员会与兰西**管理处房屋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西县**民委员会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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